想问下杉德久付是合规的吗?有支付牌照吗?(杉德久付pos机安全吗?)

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以下简称“杉德支付”)注册资金34280万元人民毕, 由原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与杉德电子商务服务.、上海斯玛特企业服务.合并组成, 专营第三方支付业务及相关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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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问下杉德久付是合规的吗?有支付牌照吗?
pos机的公司,数轮埋不要相信桐悉,激活前不说要扣钱强买VIP,激活刷的第一笔就扣了我200多块钱来购薯蚂买VIP,希望大家不要再上当。打电话给客服也不管,只说这是正常的刷ka卡。
杉德久付就是骗子公司,强买强租世卖,他们的业务员在没有成交前弊冲肢,会说不要押金,但是你刷ka卡后会强制让你购买vip,且联系他们总公司也没有用,我第一次刷了1371多,结果只到账1065.46,这里面有300多被强制购买了vip,我刷了一笔就不用了,判渣你要是有钱你就用钱你就用杉德久付。
杉滚悄胡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运核(以下简称“杉德支付”)注册资金34280万元人民毕, 由原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与杉德电子商务服务.、上海斯玛特企业服务.合并组成, 专营第三方支付业务及相关软件开发, 杉德支付于2011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
证》,获准开展支付业务,并于2016年首批续牌成功。杉德支付主要业务有: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ka卡收单。
您也可以考虑平安银行的收银宝业务,收银宝终端是专门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的POS机产品,除了刷ka卡交易外、您还可以通过POS机操作汇款转账、查询余额,足不出户即可便捷进行资金调用。在有我行营业网点的地区具有零售批发类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商户均可申请,如有需要,请您移步至就近平安银行网点申请,当地分行会对申请人的入网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办理。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询附近平安银行的联系电话、营业时间、地址等信息。#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杉德支付网络公司官方为准。
应答时间:2021-02-2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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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杉德久付pos机安全吗?
不安全,杉德久付就是骗人的,我刚被骗了300元。说的天花乱坠,刷滚猛腔完后直接在知贺回款中扣了300.垃圾大衫中的垃圾。
机子的钱299元说直接转给我老公了,但说要试机子用自己老公的信用ka卡刷了181-9084-1622或4080元,跟扒败我老公说是30个工作日到帐,正常是七个工作日就到账,后来说要满三春卖颤十企工作日,到现在一个月过去了还没到帐,说要等年后,我配银都跟我老公说是不是被骗了?
骗钱的 不安全,杉德久付就是骗人的,我刚被骗了300元
您好,你可以先去央行的官网查询一下,因为每一家正规的pos机公司一定要有支付牌照,支付牌照的办理可不比咱们办身份zheng证方便,央行会经过非常严苛的考核标准,确定你确实有资质开展这类业务才能办理,而一旦你办理成功,在央行的官网都是可以查询到的。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POSS境内依法设立的.或股份.,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败明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pos机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毕;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毕。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毕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咨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本地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或股份.;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亩睁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pos机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察耐告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